第899期【建诺每日法评】:不动产赠与,别忘了办理变更登记
日期: 2023/01/18
不动产赠与,别忘了办理变更登记
案情介绍
乙为甲朝思暮想的女神。为了表示自己对乙的感情,甲在结婚当天就和乙签署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甲同意婚前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的产权在婚后归乙个人所有。婚后,乙对甲感情平淡,二人矛盾重重,最终导致感情破裂。
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甲离婚,并按照二人签署的婚内财产协议判决房屋归自己个人所有。甲同意离婚,但认为当初签署协议是为了和乙好好过日子,现在两人即将离婚,房产证也并未实际变更登记,不同意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过户手续。问:乙的房屋所有权主张能否实现?
小编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及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需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另外,《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实际上,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回归到本案案情,最终的判决是驳回了乙要求甲按照协议履行变更登记的诉求,乙的主张不能得到实现。
除了对价的协议是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单纯的赠与需要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发生效力。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是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的。
点评人: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