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98期【建诺每日法评】:公司在微信小程序提供综艺节目动态表情包,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日期: 2023/01/17
公司在微信小程序提供综艺节目动态表情包,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A公司蹭了B公司制作的明星真人秀的热度,把节目片段截取制作成200多张动态截图,添加文字、表情符号、滤镜贴纸后,放在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表情包制作生成器”上,并以表情包的形式向用户提供在线观看、下载,在线“改图”服务,A公司从中牟取了巨大的广告收益。B公司认为A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于是,B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下线所有动图并索赔26万元。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侵权表情包使用的画面是经过B公司特写镜头处理、创意剪辑编排的,对节目整体的著作权保护应当延伸至此类画面或片段。在未经B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应认定A公司侵犯了B对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些表情包是通过B公司运营的小程序发布,B公司也未证明表情包是其他公司上传,故应该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特别是考虑A公司运营小程序时间较短,点击浏览量有限,法院最终判决A公司赔偿B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2万元。
因此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把节目画面制作成表情包在网络上传播,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点评人: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