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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6期【建诺每日法评】:民事诉讼中,未经公证的域外电子证据是否必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日期: 2023/01/15


民事诉讼中,未经公证的域外电子证据是否必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首先,厦门海事法院对域外形成的电子证据的认定在《关于域外证据取证和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南》(2022年7月发布)有专门规定,该指南分别在第四条规定“域外网站上公开发布的电子数据信息和数据权利人许可提取的域外电子数据信息,可以在境内通过适当方式在线取证”,第十二条规定“域外形成的电子数据,其所载内容可以供随时读取查看,并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或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其被更改的,应当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规定对域外证据设定一定的证明手续要求,目的在于辅助人民法院查明此类证据的真实性,而不在于排除未履行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综上,未经公证的域外电子证据在具备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点评人:卢春燕,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