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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3期【建诺每日法评】:约定解除权的放弃如何认定?

日期: 2023/01/12


约定解除权的放弃如何认定?

       在合同解除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或不选择立即行使解除权,反而作出积极的履行行为,或在行使解除权后又以其行为表明接受违约方的继续履行。在该些情形下,解除权人是否已通过其行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
       对此问题最高院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解除权行使条件成就后,守约方继续作出具有履行合同意思的行为,或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应视为放弃合同解除权。如在(2018)最高法民终854号一案中,法院认为:“解除权人应当就解除合同还是继续履行择其一行使,解除权人既然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就意味着其放弃解除合同。若解除权人接受了相对方的履行,还允许其享有解除权,无疑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第二种认为解除权行使条件成就后,守约方继续作出具有履行合同意思的行为,或接受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不应直接推定为守约方放弃了解除权的行使,若以解除权人默示的行为推定其放弃解除权的,也应严格加以把握。如在(2016)最高法民终822号一案中,法院认为:“以解除权人默示的行为推定其放弃解除权的,也应严格加以把握,只有解除权人对债务人依据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予以受领的,才构成对解除权的放弃。”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第(十一)条:“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后,解除权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也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明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仍选择继续履约,可视为其放弃解除权。”综合以上裁判观点,如解除权人仅是要求提供一定资金保障的前提下愿意继续履行,则不能认定为无条件放弃解除权;如解除权人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解除权人对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继续受领的话,应视为对解除权的放弃。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