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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期【建诺每日法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关于权利人合理开支的法律适用

日期: 2023/01/11


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关于权利人合理开支的法律适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相关的法治宣传。群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很多商家在发现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时,往往会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原告方往往会向我们了解,自己因维权支出的费用,如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能否要求胜诉后由被告承担。其实,我国相关法律已经针对前述问题有如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1、《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赔偿数额应包括权利人支付的合理开支,此处不再展开列举。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理开支需要具备一定和合理性,如主张的律师费及公证费超出常理,有违合理性,法院可能会酌情调整。以上就是关于知识产权案件中关于权利人合理开支的法律适用简述。



点评人:黄启乐,执业律师,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骨干成员,擅长处理知识产权及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