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9期【建诺每日法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应如何维权?
日期: 2023/01/08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应如何维权?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理应是为公司生产经营保驾护航的关键人物,然而董、监、高利用职权便利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在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普通股东应如何维护公司及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要求董、监、高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呢?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董、监、高行使职务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向损害公司利益的人员提起损害公司利益纠纷。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当公司的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公司不设有监事会的情况下),以公司为原告,由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在公司不设有监事会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向损害公司利益的董事、高管提起诉讼。
2、当公司的监事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以公司为原告,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代表公司,向损害公司利益的监事提起诉讼。
3、在股东提出书面的起诉请求后,监事、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虽然答应起诉,但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30日内仍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提起诉讼。股东以自身名义起诉时,公司须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无权要求董、监、高直接向股东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股东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股东无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董、监、高要求赔偿损失,必须首先向对应的组织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公司出面起诉维权。只有在公司组织机构拒不依法履行相应职责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以本人名义,向损害公司利益的董、监、高提起诉讼。另外,根据《九民纪要》第25条之规定,在公司组织机构客观上不可能代表公司起诉维权时,例如董事、监事合谋损害公司利益时,股东也可以绕过书面请求的前置程序,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