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86期【建诺每日法评】:无证驾驶,能否以免责条款不生效对抗交强险追偿
日期: 2023/01/05
无证驾驶,能否以免责条款不生效对抗交强险追偿
陈某无证驾驶自有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龙某受伤。涉案车辆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龙某以陈某、甲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甲保险公司赔付龙某3万余元。甲保险公司赔付后提起追偿,主张要求陈某承担赔偿款,陈某抗辩保险公司未对保险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向其明确说明,尽到说明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因此无须承担责任。无证驾驶作为违法行为,是否能以免责条款不生效对抗交强险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的规定,陈某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情形,甲保险公司已赔付,其有权在已赔偿的范围内向侵权人陈某追偿。保险公司享有法定追偿权,责任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的抗辩没有依据,因此陈某应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
点评人:张秀珍,毕业于广东财经大学,曾在法院任职,现为建诺律师当当队简案快办小组骨干成员,擅长于处理民事领域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