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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5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的工作履历造假,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日期: 2023/01/04


员工的工作履历造假,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某健康公司招聘招标采购合约部经理的职位要求为“应聘者在中型房地产企业主导过招标、投标工作5年以上”,彭某应聘该职位填写的《职位申请表》工作经历一栏记载,其在某地产公司有上述工作经历,并签名承诺该表所填资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接受立即开除处分。2019年3月,彭某入职某健康公司担任招标采购合约部经理。2020年7月,某健康公司以彭某工作能力、态度不好,工作出错、经多次教育未改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彭某遂要求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法院查明,彭某在其《职位申请表》中填写的某地产公司及下属公司无任职记录。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彭某在应聘某健康公司时存在工作经历造假行为,构成欺诈,某健康公司与彭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不仅是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劳动者的工作经历对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录用劳动者起到重要参考作用,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如果劳动者未如实告知用人单位真实履历,对用人单位造成误导,应当认定构成欺诈,劳动合同也应被认定为无效,基于合法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相应利益,劳动者也无法享有。



点评人:佘韵婷,法学本科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擅长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