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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3期【建诺每日法评】:网络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有边界

日期: 2023/01/02


网络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有边界

        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娱乐活动的增加,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网络交流软件APP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人们喜欢在网络软件上分享生活、发布言论等,但用户们在充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时,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里我就跟大家分享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43号有关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件指导案例【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以示警醒!
        在该案中被告赵某与原告因美容服务事项产生纠纷在先,后被告通过其微信号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两个业主微信群发布了信息,在信息中使用了“傻X、臭傻X、精神分裂、装疯卖傻”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并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配图,而对于原告及其美容师使用了“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而将被告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该案经过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均认定被告存在利用微信群侵犯原告的名誉权的行为,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通过该案例的分享可知: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因此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作为网络用户的我们应当懂得言论自由是有边界的,网络侵权言论的杀伤力丝毫不亚于现实生活的伤害,它有时甚至成为致命的武器。当遇到此类利用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时,受害人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侵权人的侵权证据,比如到公证处办理网页证据保全公证,以备将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点评人:袁淑玲,实习律师,法学专业,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