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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1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被杀害,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 2022/12/31


员工在非工作时间被杀害,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曹某生前在广东省某制造品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工作,2019年9月27日因情感纠纷,被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出租屋故意伤害致死,后法院判决陈某犯故意杀人罪并予判处了无期徒刑。曹某的父母于2019年12月23日向A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丧葬补助费12042元、一次性救济金24084元、一次性抚恤金24084元,合计60210元。A公司认为曹某在非工作时间因他人刑事犯罪失去生命,不属于工伤,A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区仲裁委参考《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裁决A公司向曹某父母支付丧葬补助费12042元、一次性救济金24084元、一次性抚恤金24084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劳动者因他人故意犯罪死亡,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相关支付义务。《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职工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保险法》,还是我省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均未规定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下,丧葬补助费等需先向直接侵权人主张,待直接侵权人无法支付的情况下,才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情形。A公司拒绝承担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A公司不服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法院依法支持了劳动仲裁裁决的观点。



点评人:江昕,现任徐宏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