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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9期【建诺每日法评】:“跳槽”不成反失业,这个损失谁来担?

日期: 2022/12/29


“跳槽”不成反失业,这个损失谁来担?

       案例:李先生打算换一份新工作,通过求职平台与新单位进行面试商谈。在确定入职时间时,李先生向原单位提了离职申请,之后,新单位以岗位暂停招聘为由,向李先生发出了不予录用通知,原单位也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李先生认为,新单位不诚信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因此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新单位赔偿其失业损失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单位未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判决驳回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劳动者与招聘单位之间正式建立劳动关系,是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标志的。对于打算“跳槽”的劳动者,应及时向新单位确认是否被录用,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贸然辞掉旧工作而新单位最终不予录取,则有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劳动者在应聘的时候要识别招聘单位是否提供虚假信息、有违背诚实信用等行为,可以留存相关的证据,如果遭遇到损失,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起诉。而招聘单位调整岗位要求、停止招聘或拒绝录用时,应该要及时通知劳动者,避免因违反诚实信用给劳动者造成损失。
       法条链接: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点评人:卢晓菁,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