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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70期【建诺每日法评】:司法拍卖公告中规定买受人应承担买卖交易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是否包括企业所得税?

日期: 2022/12/20


司法拍卖公告中规定买受人应承担买卖交易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是否包括企业所得税?

       在房地产司法拍卖中,常有类似于“买卖双方交易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金均由买受人承担”的条款规定在司法拍卖公告中。该类条款规定在实践中引发诸多争议,其中就包括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买受人“包税”范围。
       律师认为,“交易所需承担的税费”,是指为完成土地使用权交易这一行为本身所需缴纳的税费,例如契税、印花税等;而“企业所得税”,则是指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第三条规定)。换言之,“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的收入所得,而不是交易行为。前述土地权属交易相关的税与企业所得税存在本质差别:前者是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必须缴纳的税费,否则将导致过户交易行为无法完成;后者与过户交易行为无直接关联,对过户交易手续也不会产生影响。据此,企业所得税是买卖双方交易行为完成后,法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对其取得的收入所需缴纳的税费,故企业所得税税费不属于司法拍卖公告中所规定的“交易所需承担的税费”,买受人无需就此项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没有替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而且,司法拍卖公告往往未规定企业所得税由买受人承担,亦未明确企业所得税的数额、计算方式等,此时若要求买受人替出卖人承担企业所得税,则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



点评人:卢春燕,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学位,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