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7期【建诺每日法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又担民事责任
日期: 2022/12/17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刑又担民事责任
近日,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赵某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3万元,并在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另外,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一起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被告邹某、韩某分别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3万元、15170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以上两起案件的被告均是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后,由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最终由法院判决被告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并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什么是侵犯个人信息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以上法条中所指的公民个人信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中有明确定义,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为何以上被告人在获刑后还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是因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类型进行了列举加概括。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领域。2021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涉及自然人个人权益保障的问题,同时具有高度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不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其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数量较大,涉及面广,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扰乱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对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因此,以上被告人的违法行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