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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7期【建诺每日法评】:员工以企业整体搬迁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日期: 2022/12/07


员工以企业整体搬迁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发展的需要、场地租金上升等原因,而需要变更工作地点,但不少员工已经在原工作地点生活多年,并且安家立业。此时,如果会让不少员工因此而导致其上班交通时间变长、异地分居,很多员工便不愿意随迁;那么员工如果不同意用人单位搬迁,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呢?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江门市的一个案例吧![(2021)粤07民终5985号]
       冯某于2018年3月10日入职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A公司在新会区,离冯某居住地不远,开摩托车上班仅需20分钟。A公司在2019年12月28日通知冯某到江门市蓬江区的工厂上班,冯某考虑到蓬江区上班,上班路程增加了20多公里,厂车在途上落班的时间至少增加2小时,因此冯某明确表示不同意A公司不合理变更其的工作地点,要求A公司协商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A公司不同意,冯某也未到蓬江区上班。在2020年4月13日,A公司向冯某发出解聘通知书,在通知书中以冯某旷工为由,决定自2020年1月21日起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该案经过了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后,最终由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支持冯某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裁判理由是:A公司厂址发生变化,导致冯某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A公司应当与冯某进行协商,而冯某在A公司变更厂址后再也没有到岗上班,显然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并且,冯某作为一名保安,A公司安排冯某上班时间为两班倒,上白班和夜班。A公司在二审法庭调查中确认冯某上夜班是没有提供交通工具接送的。这样,A公司搬迁厂址必然导致冯某上班路程明显增多、耗时更多,对其生活造成明显影响。最终,冯某于2019年12月28日后再也没有到A公司上班,A公司依法解除与冯某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双方均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等法律规定,法院认定此为由A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于2020年1月21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A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冯某。
       通过该案例的学习,为了降低企业搬迁风险,尽可能地避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企业做到:1.确保搬迁的客观性、必要性。在劳动合同中,尽可能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某一市,不要具体局限于某一地;另外约定企业因经营性需求进行企业搬迁时,员工应当予以配合。2.做到企业搬迁预先公示。注明企业搬迁的客观性,不降低福利待遇及搬迁后所采取的弥补措施等重要内容,且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充分协商沟通,及时汇总统计并回复员工的问题,确保程序的合法性。3.采取合理措施,消除搬迁到新址给员工带来的不便。如提供交通补贴、免费交通工具接送亦或者有条件的提供相应的住宿条件等。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