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42期【建诺每日法评】: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隐私权
日期: 2022/11/20
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否侵犯隐私权
在科技不断发展的当下,我们生活之中的各种“眼睛”越来越多,这些摄像头在交通监控、大数据收集、安全防护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安保意识不断增强,有的业主为了自身安全考虑,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这样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权?
赵某、钱某系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的对门邻居。该单元为一梯两户,电梯门与赵某家门平行,与钱某家门成斜角。钱某于2019年搬入后,因自身防盗及安全需要,在自家门口上方墙角处安装360度摄像头,拍摄范围为电梯口、楼梯口及两家共用的空间,且能够完整覆盖赵某大门位置。赵某不同意钱某安装使用该摄像头,认为钱某在其居所的公共区域私装摄像头,且24小时全天候监控,严重侵犯了赵某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和隐私权。因此,赵某起诉要求钱某拆除门口监控摄像头,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门前的摄像监控装置,其监控范围包括赵某、钱某共同使用的区域,且覆盖赵某及其亲友进出赵某家的行动轨迹,钱某的安装行为并未征得赵某同意,使赵某及其家人的部分行踪信息处于可能被他人知悉的状态,违背赵某本人意愿,属于对赵某隐私权的侵害。故对于赵某要求钱某拆除监控装置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赵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其并无证据证明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居民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在保护自身居住安全方面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民事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负有不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要在维护自身安全和尊重他人隐私之间取得平衡。《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第六章专章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实行分类及交叉的保护。《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而行踪信息确实能够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具有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功能,属于重要的个人隐私信息。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安装摄像装置之后,觉得自己的日常出入受到监控,重要原因是被告安装的摄像装置所拍摄范围是原告每日进出所必经之场所,能覆盖其与家人、来访亲友等出入自家房屋的轨迹。当安装摄像头的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致使他人隐私处于随时可能暴露的状态,行为人因构成侵害他人隐私权而应承担拆除门口摄像装置的责任。被告摄像头所拍摄的区域与角度,表面上是公众随意进入的场域,但这一场所毕竟属于常人所不至;加之这一场所作为完全开放的公共空间(小区公区)与彻底的私人空间(业主家里)之间“过渡区域”,往往承担大量的私人生活,如主客之间迎来送往等。可以认定,即便可以将自家门口楼梯间认定为“公共场所”,但公民在此场所也应当可以享有充分的隐私权。
因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安装摄像头,拍摄的内容包括原告及相关人员活动轨迹等内容,即便拍摄区域可以认定为“公共场所”,但从该场所可以呈现私人事务,拍摄内容涉及到自然人安宁生活,在非经本人知晓、允许的情况下不应当被记录、收集、分析来看,应当纳入隐私权的范围加以保护。
点评人:林丹,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多年法官工作经验,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