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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0期【建诺每日法评】:补签劳动合同不能规避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日期: 2022/11/17


补签劳动合同不能规避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

       陈某于2021年9月6日入职汕尾某建材公司,工作岗位为司机。2022年4月1日前,汕尾某建材公司未与陈某签订劳动合同。2022年4月1日,双方补签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21年9月6日至2023年3月31日。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汕尾某建材公司支付其入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裁决支持陈某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并将合同期限往前移,覆盖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这就是补签劳动合同,补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实际签订日期。这区别于签订日期为劳动关系建立的倒签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即无论是二倍工资还是补签合同都是因未按时签订所需承担的责任,补签合同只能构成责任的承担方式,而不能以此要求免责。



点评人:高德凯,东北财经大学法学学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