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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2期【建诺每日法评】:泄愤维权需谨慎,高空抛物要不得

日期: 2022/11/08


泄愤维权需谨慎,高空抛物要不得

       随着国家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人口逐渐增多,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近日,蓬江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系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正式入刑以来,江门市蓬江区首例高空抛物刑事案件。
       2022年3月9日凌晨,喝醉的莫某想在家休息,但因楼下的宵夜档吃宵夜的人声音较大,导致其烦躁不已。为发泄情绪,莫某从3楼阳台将一个高约1.2米、长约2米的不锈钢折叠晾衣架朝楼下扔出,砸中正在吃宵夜的被害人吴某培、袁某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培体表未见损伤,被害人袁某辉的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莫某已分别赔偿吴某培、袁某辉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蓬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我国《刑法》第291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律规定,被告人莫某无视国家法律,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被告人莫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提起公诉前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莫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莫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上,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高空抛物罪于2021年3月1日作为一种刑事犯罪正式入刑,这就需要我们要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巨大风险,这种行为不仅可能面临巨额的民事赔偿,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敬畏法律,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自觉约束自身行为,共同保护 “头顶上的安全”,以免行为失当酿成大祸就后悔莫及了。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