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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0期【建诺每日法评】: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失,饲养人需担何责?

日期: 2022/10/14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失,饲养人需担何责?
 
        在路上骑行时因躲避犬只追赶而碰撞路边停放车辆受伤,遭遇这种无妄之灾该找谁赔偿?近日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躲避犬只追赶而碰撞路边停放车辆引发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该案经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判令犬只饲养人何某赔偿被咬伤的于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675.32元。何某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查明:于某骑电动三轮车于村内东西主干道由东往西行驶时,遭到何某饲养的两条黑色大型犬追赶。于某因此精神高度紧张,躲避大型犬追赶时碰撞路边停放车辆,导致于某翻车并伤及头部、右下肢等部位。后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损伤。而何某则认为当时于某也携带小犬,并且没有对其做好监护管理。事发过程系犬类追逐,而于某车翻属于车祸,不是何某造成。
        本案中何某对其饲养的二只黑犬没有尽到危险控制义务,二只黑犬随意追逐且行人纷纷避让,已具备相当的危险性;虽然黑犬并未直接导致于某损害结果的发生,于某直接损害看似源于自行撞伤,但关于饲养动物的非接触性行为应否定性为加害行为,基于前述的饲养动物的危险性,只要属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尽监督管理义务的饲养动物,如其缺乏必要安全措施或管控行为,导致间接性加害行为,比如嘶叫、跳跃、挑衅等非接触性行为和危险动作,导致被侵权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发生的损害后果。这种情形下饲养动物虽与受害人没有直接接触,但动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亦存在因果关系,故应界定为饲养动物加害行为。因此,何某作为控制饲养动物危险行为的义务人,未尽管理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245、1246条的法律规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只要是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即可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并不必然以饲养动物咬伤、抓伤他人而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除法定抗辩事由外,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因而本着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饲养者和管理者应当肩负起对动物控制、管理的责任,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点评人:袁淑玲,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专业,实习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