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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8期【建诺每日法评】:踢球有风险,参与需谨慎 ——评足球赛场上“自甘风险”的但书适用

日期: 2022/10/12


踢球有风险,参与需谨慎
——评足球赛场上“自甘风险”的但书适用

       原告(前锋)和被告(守门员)各自所在球队于2018年12月30日在天津某足球场进行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原告队友向其传球,该足球落到被告守门员的控制范围,且该球位于原、被告双方的中间位置,原告用脚抢球射门,被告为阻止进球,用脚去铲球,在被告用脚将球铲出去时,与原告的腿部接触,造成原告右胫骨骨折。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天津市蓟州区××镇卫生院进行诊治,后于当日转诊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就诊,至2019年1月3日出院。其医药费在经保险公司承保后还负担38076.38元。2020年9月10日,原告以其在足球运动中被被告踢伤,受伤后被告对其不闻不问,也不予赔偿,故诉至法院。
       天津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足球运动理应对足球运动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由此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害有充分的认知和预见。现原告仍自愿参加足球比赛,应视为自愿承担因参加该比赛产生的风险,属于“自甘风险”行为。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用铲球方式阻止其射门、方式不当、存在过失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受伤虽因被告的铲球动作所致,但足球比赛作为一种高风险的对抗性竞技体育活动,出现身体碰撞等情况在所难免。被告作为守门员,在其防守区域内为阻止进球,作出铲球动作致同时抢球射门的原告腿部受伤,并不存在严重违反足球运动规则情形,原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被告不应对原告受伤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所谓自甘风险,又称自甘冒险,是指受害人事先了解为某项行为可能伴随着风险、损失或者事故,但仍自愿为此行为,并同意自行承担可能的后果。有法谚“自甘冒险者自食其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在实践中有其典型的适用领域,比如今年的中超赛场,恶意犯规频发,黄牌红牌满天飞。据统计,5轮比赛后,因伤换下高达31人,相当于报废一支球队,而且受伤的大部分是球队的大牌球星和绝对主力。这里就涉及到一个自甘风险原则的但书适用问题。根据比赛裁判规则,有“严重犯规”、“暴力行为”的,将被罚令出场并出示红牌, 如果由此造成损害,是否一律适用“自甘风险”不予赔偿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有进一步具体解释甚至扩大适用的空间,其中需要有相关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标准,才能充分发挥法的指引和评价作用。司法绝不允许守法者为球场暴力买单。如果踢球者对同场竞技的其他球员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理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受害者证明“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往往举证难。笔者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可设置专门的鉴定评估程序,由专业技术人员运用科技手段,通过慢镜头回放,综合当值裁判的意见,从是否严重违反比赛裁判规则、是否存在明显的故意对人不对球犯规、是否有报复行为等方面,综合判断认定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进而由裁判者根据鉴定结论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判。如果踢球者对其他球员造成损害并被裁判认定为恶意犯规(也就是所谓的对人不对球)并被出示红牌,可认定受害者已经完成了证明侵权人存在故意的举证责任。



点评人:任爱武,长期从事司法审判工作,曾就职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企业拯救与破产、公司商事法务的纠纷解决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