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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6期【建诺每日法评】:机动车乘客开车门不慎撞人,谁的责任?

日期: 2022/09/29


机动车乘客开车门不慎撞人,谁的责任?

       某日,甲乘坐乙驾驶的车辆在非机动车道内停车,甲开启左后车门下车时,刚好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经过的丙,造成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甲、乙负全部责任,丙无责任。甲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丙起诉至法院要求甲、乙及保险公司承担修车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那么,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解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甲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下车开启车门时撞击到电动车是丙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丙人身损害的主要赔偿责任;乙因未按规定停车,应承担丙人身损害的次要赔偿责任。故原告主张的修车费、医疗费理由正当,最后,法院酌定甲的责任承担比例为60%,乙责任承担比例为40%。
       综上,开关车门不慎引发交通事故,不仅开门乘客要承担责任,驾驶员同样也要承担相应责任。城市道路情况复杂,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时常混行,乘客上下车时要谨慎观察前后方情况,驾驶人也要注意提醒,避免引发事故。



点评人: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