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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6期【建诺每日法评】:私自攀爬景区果树坠亡,管理者需担责吗?

日期: 2022/09/15


私自攀爬景区果树坠亡,管理者需担责吗?

       近期,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对“老人景区擅自上树摘杨梅摔死案”再审宣判引起热议。该案中,广州市花都区某村是国家AAA级旅游景区,村委会在河道旁种植了杨梅树。六旬村民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跌落身亡,家属遂起诉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此前,一、二审曾以双方均有过错为由,酌定村委会承担5%的赔偿责任。而此次再审判决却明确认定村委会不存在过错,驳回了吴某近亲属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那再审法院裁判有何理据呢?再审中,法院认为村委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进而做出与原一、二审结果不一样的判决。其具体理由是村委会作为该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该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村委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该案例是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40号,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例对于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规范人们的行为等方面有积极的指引意义。
        原一二审法院判决村委会承担5%的责任,数额其实只有4.5万余元,这对死者家属固然有所安慰,但却违背了法律的是与非问题。固然,“人命关天”,但同情归同情,法律归法律,司法不会强令行善,但也不允许有人逾越最底线的社会秩序。



点评人:袁淑玲,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专业,实习律师,现为王英杰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