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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9期【建诺每日法评】:“挂名股东”存风险,出借身份望谨慎!

日期: 2022/09/07


“挂名股东”存风险,出借身份望谨慎!

       近年,在一些涉公司的案件当中,股东被追究出资责任或清算责任后,往往有一些挂名股东跳出来呐喊:“我既没有投资也没有经营这家公司,为何我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其实,一切的问题,或许只是你有意或无意间出借身份为他人挂名设立公司埋下的祸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对公司负有出资义务、清算义务等,若未依法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
       所以,若公司未依法经营,作为挂名股东的你,仍可能因此背上巨额的债务。
       当然,也会有自认为聪明的人认为,我挂名时与实际出资人签订了代持协议,约定本人只是挂名股东,不承担公司的任何债务,如此我就可以免责了!
       然而现实啪啪打脸,挂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代持协议只是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依法不具有对抗公司债权人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规定,名义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温馨提示:可以通过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电子营业执照”微信小程序上线的“投资任职情况查询”功能进行查询个人身份信息有没有被用于登记为企业股东或法定代表人。若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股东,应及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登记,以免莫名其妙背了一身债。



点评人:谢晓骏,执业律师,具有多年银行个人及公司信贷经验,专注金融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