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5期【建诺每日法评】:相约游泳一人溺水死亡 邀约者是否需承担责任?
日期: 2022/09/02
相约游泳一人溺水死亡 邀约者是否需承担责任?
甲与乙、丙、丁系初中同学。暑期,乙、丙、丁邀约甲结伴到某一河里游泳,因甲不会游泳,入河后脚下打滑不慎跌落水中。其他同伴看到甲溺水后,乙在岸上进行呼救和拨打急救电话,丙、丁迅速、主动前往营救,因体力原因,未能救起甲,最终甲溺水身亡。
事发后,甲父母认为乙、丙、丁在明知甲不会游泳的情况下,邀约其游泳,虽然丙、丁在甲不慎掉进河里时采取施救,但没有尽到及时、努力抢救的义务,对甲溺水身亡存在一定的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乙、丙、丁三被告共同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5万元。甲父母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律解析:
本案中,甲、乙、丙、丁虽系初中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在河流中游泳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甲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却依然冒险前往,具有明显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再者,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规定,甲父母,在监护时亦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另外,在发现甲溺水情况后,丙、丁自行采取施救的同时,乙也通过呼救和报警寻求帮助,因此,对于甲游泳而溺水身亡,属意外事件,乙、丙、丁主观上并不存在过错。故甲父母的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炎炎夏日,溺水事件时有发生,为最大程度避免溺水事件的发生,学校、监护人要共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行为责任、法律意识等方面的教育,广泛宣传预防溺水和游泳安全知识,提升未成年人的自律水平。
点评人:蔡佳绚,有多年集团公司法务工作经验,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