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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4期【建诺每日法评】:认缴出资能加速到期吗?

日期: 2022/04/13


认缴出资能加速到期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出资由实缴出资变成认缴出资,在认缴出资制度下,股东是可以不用一次性全额出资的,一般情况下股东只需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出资即可,在追讨公司债务的案件中,债权人能否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点的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因此,债权人仅能在满足上述(1)、(2)任一种条件时,才能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点评:梁健荣,执业律师,有多年的基层法院工作经验以及多年执业经验,擅长民商事、劳动纠纷等诉讼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