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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3期【建诺每日法评】:顾客酒后泡浴猝死,店家是否需要赔偿?

日期: 2022/02/14


顾客酒后泡浴猝死,店家是否需要赔偿?

       案例:朱某与同事外出喝酒后前往汗蒸馆泡浴。在过程中,朱某突发不适,汗蒸馆工作人员立即参与救援并拨打120。次日,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猝死”。朱某家属认为某酒店管理公司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谨慎照顾义务,对朱某的死亡应承担同等侵权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1万余元。
       律师认为,汗蒸馆在其大堂醒目位置摆放关于特殊体质人群不宜接受泡浴、汗蒸等提示内容的摆放牌。朱某在进入汗蒸馆消费时并未表现出身体不适,神态、交流均无异常。故汗蒸馆已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且不能认定朱某的死亡与洗浴服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认定汗蒸馆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对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侵权责任作出了基本规定,目的在于保障场地进入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其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才应承担侵权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应以必要、合理为限。本案中,虽然朱某的不幸身亡令人深感惋惜,但汗蒸馆其所承担的安保义务亦有法定的判断标准,若其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保义务,则不能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让其承担无依据的法律责任。



点评:彭露梅,现为梁当利律师团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