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4期【建诺每日法评】:聚餐醉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日期: 2021/12/26
聚餐醉酒后死亡,“共同饮酒人”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交流沟通时饮酒助兴也尤为常见。而近年来因为饮酒产生的侵权赔偿案件却屡见不鲜。那么共同饮酒人究竟有那些法律义务,又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呢?
一场酒局后,小华不幸死亡。因认为同饮者没有尽到必要的照顾义务,小华的父母将当天曾与小华同桌吃饭的朋友及两家大排档老板共10人告上了法庭,要求各被告对小华之死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华父母的诉讼请求。
共同饮酒的行为是情谊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担责任,要看同桌人对死者是否有劝酒的行为。一般来说,劝酒者只要有以下四种情况就会被判定有过错: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和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以上过错行为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述四种情况都不存在。如果只要一起举杯共饮,不特定的共饮人之间就产生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显然有悖社会常情。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理性的认识和判断,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责任。
虽然朋友相聚喝点酒实属常情,但是作为一名成年应当知晓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饮酒的危害选择适量饮酒。过量饮酒导致死亡醉酒者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责任同饮者也不应强行劝酒否则一旦发生不良后果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点评:佘韵婷,法学本科专业,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擅长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