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0期【建诺每日法评】:离职时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离职后仍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日期: 2021/10/10
离职时签字确认加班费已结清,离职后仍有权请求支付欠付的加班费
2019年11月,肖某以“公司未上社会保险,工作压力大、没给加班费”为由向某科技公司提出离职,并签名确认“经说明,我已知悉《劳动合同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现单位已将我的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结清,我与单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人承诺不再以任何理由公司主张权利。”离职后,肖某以该公司欠付加班费为由提起仲裁,并提交了工资表。工资表显示,工作期间,肖某存在不同程度的双休日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加班,但仅获得少则46.15元、多则115.40元的出勤补款或节假日补助。肖某认为虽签名确认有关加班费已结清的信息,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若不签字,公司就不让其办理工作交接,某科技公司所要求签署的内容系逃避法律责任的一种方法。因此,肖某认为起主张应该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实践中,既应尊重和保障双方基于真实自愿合法原则签订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也应对劳动者明确持有异议的、涉及劳动者基本权益保护的协议真实性予以审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肖某认为其签名确认的内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与事实不符。并且与“员工离职原因”存在矛盾。用人单位未提供与肖某就加班费等款项达成的协议及已向肖某支付加班费的证据,且肖某否认双方就加班费达成一致并已给付。因此,本案情形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故应当依法支持肖某关于加班费的诉讼请求。
点评:黄富朝,执业律师,专注于民商事、劳动纠纷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