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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8期【建诺每日法评】:禁渔期非法捕鱼的法律后果,你知道吗?

日期: 2021/10/08


禁渔期非法捕鱼的法律后果,你知道吗?

       2020年1月,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宣布从2020年1月1日0时起开始实施长江十年禁渔计划,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国庆期间,张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凌晨时分偷偷到裕溪河(长江支流)投放“地笼”进行非法捕捞。不料正当其准备“收网”时,被巡逻的警察逮个正着。经现场清点,张某共非法捕捞白虾183只,共计0.24公斤;白餐条鱼4条,共计0.06公斤。那么,张某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地笼”属于禁用渔具,张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将面临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张某还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目前,张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附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点评:马云艳,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民事争议部成员,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