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2期【建诺每日法评】:超过退休年龄还能否认定工伤?
日期: 2021/09/20
超过退休年龄还能否认定工伤?
案情:苏某于2015年11月1日入职深圳某物业公司处工作,担任保洁员,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日,早上7时至11时,下午13时至17时。2015年11月3日17时5分许,苏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2015年12月2日,苏某家属向深圳市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本案苏某的情况能否认定为工伤呢呢?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从上述规定的内容来看,《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已经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就本案而言,苏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未能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且目前亦不足以认定其在湖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站领取的养老金待遇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调查认定,苏某系遭受交通事故,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其本人并不负有事故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此可见,苏某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深圳市人社局基于本案的具体事实认定苏某为工伤,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本案中,苏某的情况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点评:李咏琪,毕业于悉尼科技大学,现为梁当利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