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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1期【建诺每日法评】: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日期: 2021/09/07


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能否依据业主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来判决

       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典型的双务合同,交付房屋及支付房屋价款是开发商和业主所负的对待给付义务。业主迟延付款违反了其应依约按期支付价款的义务,开发商迟延交房则违反了其应按期交付房屋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我国法律确定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其导致业主不能按期居住致该房屋的使用利益受损,《商品房买卖解释》第十三条将业主居住房屋的利益损失规定为业主需要租赁房屋居住的替代利益损害,这也符合业主实际损失的现实情况。
       至于业主所需要负担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高于租金的问题,同《商品房买卖解释》所规定的处理原则并无逻辑关系。假定开发商依约按期交房,业主将该房出租,则其所得的租金也可能会比其应支付的银行按揭贷款利息低,对此利息同租金的差额,业主也需自行承担。



点评:谢晓骏,具有多年银行信贷经验,专注金融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