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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7期【建诺每日法评】:开发并宣传、运营“自动抢夺红包”软件,构成不争当竞争

日期: 2021/08/12


开发并宣传、运营“自动抢夺红包”软件,构成不争当竞争

       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运营了一款名为“微信自动抢红包”软件(简称涉案软件),卓易讯畅公司运营的豌豆荚应用开发平台提供下载该软件。该软件可以使用户在“微信”软件后台运行的情况下就可以自动抢到微信红包,并且设置有“开启防封号保护”应对“微信”软件的治理措施。“微信”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掌上远景公司和卓易讯畅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软件在功能上通过技术手段直接改变了“微信红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以自动抢红包代替手动抢红包,架空了“微信红包”功能的娱乐性和社交性,损害了“微信”软件的竞争优势和用户体验,未使用涉案软件的普通用户可能对微信服务产生不满,损害“微信”服务商誉。进而可能减少微信用户使用“微信”的黏性和时间,“微信”流量减少,削弱了二原告通过“微信”流量变现的能力,实质上破坏了二原告运营“微信”获益的正常商业模式,直接妨碍和破坏了“微信”软件的正常运行。此外,批量化、自动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会增加“微信”软件运行的数据量和数据流,增加“微信”服务器的运营负担。其次涉案软件的商业模式为通过软件下载聚集用户获得流量,利用广告将流量导向有需求的商户,并按照流量分成,完成流量变现。但涉案软件的功能系专门针对“微信”软件的操作流程进行修改,离开“微信”软件没有其他运行价值,且没有经过二原告许可,没有负担“微信”软件的任何运营成本,而不当利用“微信”软件的运营资源和竞争优势,吸引“微信”软件用户下载涉案软件并为自身广告引流,破坏了竞争机制,扰乱了互联网环境中的市场秩序。”
       综上,掌上远景公司开发并宣传、运营涉案软件行为虽未被明确列举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之中,但应属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和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点评:陈社汉 ,毕业于暨南大学,知识产权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