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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期【建诺每日法评】: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理赔?

日期: 2021/05/27


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实际情况,保险公司能否因此拒绝理赔?

      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隐瞒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可以因此拒绝理赔。在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中,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丁先生隐瞒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事实且故意带病投保,因而拒绝赔付并声明解除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判决驳回了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7年1月,丁先生通过代理机构为妻子于女士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随后,代理机构通过8家保险机构为于女士配置了总价400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其中某保险公司名称为“无忧A款重大疾病保险”的险种,保险金额为30万元,受益人为丁先生。2017年1月14日,丁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生效,丁先生缴纳了保险费。2017年8月,丁先生的妻子突觉身体不适并前往医院就诊,随后被确诊为甲状腺癌。丁先生认为,妻子所患的疾病属于保险中约定的重疾,但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并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理由是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均有投保,但在自己公司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随后,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先生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行为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对于丁先生的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作出拒赔通知,并解除与丁先生签订的保险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作出驳回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本案中,丁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保险人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险费,取决于保险人对承保危险的估计和判断,而投保人对相关事项的如实告知,是保险人正确确定保险危险并采取控制措施的重要基础。



点评:林福强,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现为徐宏律师团队的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