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2期【建诺每日法评】:简述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日期: 2021/03/10
简述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
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是目前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车位之争”在房地产开发商、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分清车位的权属类型是理解车位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物权基础。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属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具体而言,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类型可以概括为产权车位、人防车位及公共车位三种。
产权车位是指在建筑物规划中就设立用途为车位、车库的建筑物,其原有产权人为开发建设单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移转所有权。此类型车位能够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并在权属证书的用途栏中注明为车位、汽车库等。当然开发建设单位也可以不移转所有权,通过出租的形式实现车位的经济价值。需注意:产权车位既包括小区地下空间中,满足立项和规划条件、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可以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车位;也包括地上建筑区划内规划建设的车位。
人防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非战时利用,应当按照规定报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向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人防工程的产权属于国家,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或者由人防部门管理、使用和收益。据此,开发商有权将人防车位出租给业主使用。
公共车位是指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公共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
点评: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