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3期【建诺每日法评】:当男性遇到性骚扰
日期: 2020/11/17
当男性遇到性骚扰
小王是一个拥有着高大身材、帅气长相的男孩子。大学毕业后,他顺利地进入一家大型外资企业工作。 找到心仪的工作本是一件开心事,小王却有些苦恼,因为他的直属上司李姐总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通过微信给他发一些黄色的笑话、图片以及一些带有性暗示的言语。小王明确表示自己不喜欢这样,但李姐依然我行我素,甚至会在两人独处的时候有意无意地将手放在他的身上。小王不堪其扰,他能得到民法典的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不过,该条文只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实践中,性骚扰受害者主体也可能是男性。民法典从对男女两性提供平等保护的角度,对性骚扰受害者主体未作出性别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仅使得每个受害者相关纠纷和权利救济有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构成性骚扰的要件系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和特点。除暴力强迫外,性骚扰更多表现为非暴力性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内容,出示色情文字图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的性敏感部位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因此,本案中李姐违背小王的意愿,发送黄色笑话、图片以及带有性暗示的言语等行为,已经构成了性骚扰。小王受到上司李姐的性骚扰,既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李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也可以向公司投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
点评人:唐婉雯,有多年上市公司工作经验,擅长于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纠纷、民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