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44期【建诺每日法评】:实体未失,程序先行,起诉先备:发包人质量修复费用请求权的通知前置
日期: 2026/10/09
实体未失,程序先行,起诉先备:发包人质量修复费用请求权的通知前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请求判令承包人先行支付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从规范构造看,该条并未否定发包人的实体请求权,而是为其行使设置了程序性门槛。发包人依《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本有权请求承包人修理、返工或改建,但该项权利的行使须以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实体未失,程序先行。
因此,发包人发现质量瑕疵后,务必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保留送达凭证,并给予合理修复期限,切勿径行起诉。正确路径应为:书面通知修复→给予合理期限→承包人拒绝或修复不合格→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追偿合理费用。
点评人:张少青律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当当分队法律顾问组副组长,曾获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及多项国家级、省级竞赛奖励。法律功底扎实,专注民商事法律研究和辅助公司合规,精进解决劳动争议、建工类、保险类纠纷,致力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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