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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7期【建诺每日法评】:未成年人驾驶玩具车撞伤路人,家长与经营者如何担责

日期: 2026/10/09


未成年人驾驶玩具车撞伤路人,家长与经营者如何担责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朱某在某广场散步时,被刚满8周岁的陈某驾驶的电动玩具车从后方撞倒,致腰骶横突骨折,住院9天,合理损失共计37381.89元。该玩具车由刘某某对外经营,未办理营业执照,亦未在广场设置专用游玩区域及隔离设施,游乐车辆与行人混行。朱某将陈某及其监护人、经营者刘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赔偿各项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陈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公共场所未尽充分教育、看护义务,放任孩子在人流密集区域驾驶游乐车辆,过错较重,应承担80%主要责任。经营者刘某某虽未办理营业执照,但“无证”不等于“无责”,其在公共广场投放电动玩具车经营,却未划定专用通道、未设置隔离设施,造成人车混行,为事故发生创造条件,应承担20%次要责任。法院判决监护人赔偿29905.51元,刘某某赔偿7476.38元,赔偿费用优先从陈某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判决后各方均主动履行。

【以案说法】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侵权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划分。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家长“人在现场”不等于已尽监护职责,“孩子年纪小”亦非免责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无证经营不能成为逃避义务的借口。本案提醒广大家长,监护责任系法定义务,不因活动娱乐性质而免除;游乐经营者须设置专用通道、隔离区域,做好风险管控,共同守护公共安全。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