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8/13
“未满14岁”不是欺凌的护身符
2026年6月18日,安徽庐江12岁女生张某某在校外露台被代某(12岁)、刘某某(13岁)轮番掌掴。公安机关通报:施暴者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治安处罚,仅由监护人道歉了事。通报一出,舆论哗然——“打人只需道个歉?”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代某、刘某某恰好处在法定处罚年龄门槛之下,公安机关无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这一规定的立法逻辑在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但制度的善意不能成为施暴者免责的借口。公安机关应当对二人予以严厉训诫,并可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而不能将霸凌简化为一次道歉了事。更为关键的是,行政处罚虽无法适用,侵权民事责任绝不因年龄而免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涵盖医疗检查费、心理康复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道歉是道德认错,不能抵消法定赔偿义务。施暴者家长若无诚意落实赔偿,受害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持宽容,但宽容不等于纵容——年龄从来不是肆意欺凌他人的护身符。
点评人:梁兴永,执业律师,擅长劳动法、公司法、民商事纠纷,现担任广东建诺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部门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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