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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8期【建诺每日法评】:合成动态人脸视频解封账号牟利,非法处置生物信息构成刑事犯罪

日期: 2026/07/24


合成动态人脸视频解封账号牟利,非法处置生物信息构成刑事犯罪

案情简介

李某旗、韦某、赵某鸿三人购买、收受微信实名主体的身份证号、人脸照片等个人信息,通过技术手段制作人脸动态验证视频,一方面为他人提供微信账号解封服务,另一方面直接对外出售动态人脸视频赚取非法收益,三名被告人违法所得均达1万余元。案件审理后,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三人判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非法获取他人身份照片,制作动态人脸核验视频用于解封微信账号牟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核心围绕三项法律问题展开:人脸动态验证视频是否属于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购买人像、制作并出售动态人脸视频的行为如何评价;涉案金额是否达到刑事入罪标准。

1.人脸生物信息及衍生动态视频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依据《刑法》第253条之一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具备高度人身专属性、不可替代性,可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法定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利用静态人像照片技术合成动态人脸核验视频,仅是对原始生物信息进行技术加工,并未改变信息可识别身份的核心属性,该类动态视频同样受刑法保护。

2.全链条行为均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实行行为

三名被告人购买、收受他人身份证、人脸照片,属于“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将加工后的动态人脸视频用于微信解封、对外售卖获利,属于非法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技术合成仅为犯罪工具与手段,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3.涉案金额满足“情节严重”定罪标准

司法解释明确,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认定为本罪“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违法所得均超1万元,远超入罪门槛,已构成刑事犯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分工、地位、认罪认罚情节作出相应刑罚,实现罪责刑相统一。

以案说法

本案明确打击人脸信息黑产、账号解封灰色产业链的两项关键司法规则:

一、经技术加工的动态人脸核验视频,同样属于受刑法保护的敏感生物信息。

法律保护范围不限于原始身份证、静态人脸照片,通过AI、图像合成技术生成的眨眼、点头类动态验证视频,本质仍是可锁定特定自然人的生物识别数据。未经权利人许可获取、加工、流转、售卖该类数据,均具备刑事违法性,不能以“仅使用软件合成”为由规避追责。

二、社交账号解封黑产上下游全链条均可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当前大量不法分子依托合成人脸视频解封违规微信账号,下游多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引流等违法活动。本案裁判清晰划定打击范围:从上游收购身份人像,到中游制作动态人脸视频,再到下游售卖、提供解封服务,全流程行为均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制,从源头斩断网络黑产供给渠道。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3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第1条、第4条、第5条

一审: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22)苏0682刑初349号刑事判决(2022年7月7日)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