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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0期【建诺每日法评】:债权人委托他人代持抵押权,是否影响其抵押权实现?

日期: 2026/06/08


债权人委托他人代持抵押权,是否影响其抵押权实现?

【案情简介】

2022年,甲向乙借款30万元,并以甲名下房产作为担保。但抵押权未登记在债权人乙名下,而是登记在乙的员工丙(受托人)名下,由丙与甲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后甲未能还款,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虽抵押权登记在丙名下,但丙证实其系受乙委托办理手续,并非实际出借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将担保物登记在他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或者受托人主张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为债券持有人提供的担保物权登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名下;()为委托贷款人的担保特权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担保人知道债权人与他人之间存在委托关系的其他情形,乙与丙之间存在明确委托关系,且债务人甲知情,故判决支持乙对案涉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优先受偿。

【案件分析】

本案核心问题:抵押权登记在受托第三人名下、与债权人身份分离时,债权人能否主张抵押权?

传统民法强调抵押权的从属性,要求债权人与抵押权人原则上为同一主体。但商业实践中的委托贷款、内部操作便利等需求催生了抵押权代持现象。《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条为这种分离提供了法律依据,承认在特定委托关系下,债权人或受托人均可主张优先受偿。

本案判决精准把握这一规则,未拘泥于登记外观,而是审查了乙与丙之间的真实委托关系及债务人甲的知情状态。法院认为,抵押权代持系合法交易安排,不违反物权法定原则,也未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实际债权人乙作为真实权利人享有抵押权,实现了实质正义。

【律师建议】

为保障债权人在委托代持模式下的抵押权,建议如下:

1明确委托关系:债权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代持关系及权利义务,保留微信、邮件等沟通记录作为辅助证据。

2确保债务人知情:办理抵押登记前,通过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告知函等)告知债务人抵押权将登记在受托人名下,并确保其知晓该安排不影响其对债权人的还款义务。

3审慎选择受托人:选任与债权债务无利害关系的可信赖主体(如近亲属、员工等),并约定受托人违规处分抵押权的违约责任,防范内部风险。

案例来源: (2024)1181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