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25
工作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案情简要:原告孙某系某公司员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某公司负责人指派去北京机场接人。其从某公司所在地某商业中心八楼下楼,欲到商业中心院内停放的轿车处去开车,当行至一楼门口台阶处时,孙某兴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四肢不能活动。经医院诊断为颈髓过伸位损伤合并颈部神经根牵拉伤、上唇挫裂伤、左手臂擦伤、左腿皮擦伤。孙某兴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辩称孙某因公外出期间受伤,但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在下台阶时摔伤。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孙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后孙某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孙某工作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的问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即使孙某工作中在行走时确实有失谨慎,也不影响其摔伤系“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园区劳动局以导致孙某摔伤的原因是孙某自己精力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孙某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工伤认定的核心是是否因工作受伤,而非员工是否谨慎。一般过失不影响工伤,这是法律对劳动者的基本保障,也是工伤保险 “无过错补偿” 原则的体现。
参考案例:(2005)津高行终字第0034号
点评人:冯明璧,执业律师,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法学本科,曾在本地主要的金融贷款机构任职多年,具有丰富的金融从业经历,专注于金融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领域。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