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25
玩家游戏内的游戏币是否具备虚拟财产属性及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的正当性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系某网络游戏的运营商。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游戏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的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严重危害了某游戏的安全性、破坏了游戏秩序,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和商誉,损害了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给外挂、刷金、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给游戏行业的发展带来不良影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立即停止向用户提供某游戏的游戏账号、游戏币等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交易服务行为;2.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2500万元(币种下同)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提供某游戏账号交易服务的行为;二、被告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某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三、被告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赔偿损失3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四、驳回原告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2)粤73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游戏币是否属于虚拟财产,以及第三方平台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首先,游戏币依法应认定为用户虚拟财产。网络游戏价值由运营商与用户共同构筑,用户参与游戏活动产出游戏币,可用于游戏内消费、流转,具备使用与流通价值,依据民法典相关原则,用户对合法获取的游戏币享有相应财产权利。
其次,合法获取的游戏币可在限定条件下交易流转。该游戏币是用户向运营商主张服务权益的凭证,用户可自主支配、相互转让,属性近似种类物,无需运营商配合即可完成场外交付,现行法律未明令禁止此类交易,第三方平台为合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并无不当。但用户对游戏币的支配权限受游戏规则与运营周期约束,充值类游戏币、游戏内明令禁止交易的游戏币,不应被允许私下交易,否则极易滋生赌博、洗钱等违法风险。
最后,非法获取的游戏币交易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第三方交易平台负有审慎核查义务。依据相关网络安全法规,通过外挂、违规操作等非正常手段刷取的游戏币,相关交易利益不予保护。涉案平台未履行审核监管职责,放任平台内非法刷币交易并从中牟利,损害多方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以案说法:
1.记录在网络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属于虚拟财产。网络游戏用户能支配和使用所注册账户的游戏币,并享有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包括运营商在内的其他人不得擅自对账号内的游戏币进行删除和篡改等。游戏用户享有对合法取得的游戏币进行交易的权利,但应受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的限制。
2.对于通过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游戏用户实施交易的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第三方交易平台明知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仍提供游戏币交易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2条、第1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第7条
案例参考:
一审: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民事判决
二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民事判决
点评人:刘浩森,实习律师,法学硕士,现专注于劳动人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与离婚纠纷等领域的诉讼与民事争议解决。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