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5/18
经纪公司指定的直播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主播是否有权拒绝履行并解除《经纪合同》?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邓州市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传媒公司)与段某签订了《主播艺人经纪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段某签约成为该公司旗下主播。合同约定,段某义需通过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其也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法违规以及其他有损其人格、名誉或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同时还约定,未经盛某传媒公司同意,段某不得擅自解约,否则构成违约,违约金为双方约定的年收入的三倍。签约后,段某义根据盛某传媒公司的安排,在某视频平台上进行直播或者发布影音视频。直播中,盛某传媒公司负责人对段某义的活动进行指导,要求其隐瞒已婚事实,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并通过微信给段某发送“要你作女朋友,你就接着,婉转不拒绝”“你给他画个圆一点儿的饼子,比如说我暑假了过去找你”等内容。段某拒绝该公司的指导意见,要求解除合同。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段某停播。盛某传媒公司以段某义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经纪合同》,段某向盛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以及律师费。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2024)豫138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一、解除盛某传媒公司和段某签订的《经纪合同》;二、驳回盛某传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盛某传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2024)豫13民终301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关键焦点在于:段某应否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即其是否有权拒绝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经纪合同》中约定,段某通过盛某传媒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合法直播活动,其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规、违法以及不健康的表演和工作。在段某直播过程中,盛某传媒公司负责人要求段某隐瞒已婚事实,怂恿并鼓励段某用各种话术与观众保持暧昧联系,该行为既违背公序良俗又违反合同的约定。故此,段某有权拒绝此类内容的“擦边”直播活动,其行为亦未违反合同约定。
综上,网络直播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内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经纪公司与主播应当共同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序、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段某拒绝履行违背公序良俗内容的直播活动,不构成违约,对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案说法:
经纪公司要求网络主播进行“擦边”直播,指定直播内容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播有权拒绝履行。经纪公司据此要求主播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条、第562条第1款、第566条第2款
案例参考:
一审:(2024)豫138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
二审:(2024)豫13民终3013号民事判决
点评人:陈美斯,建诺律师当当分队执业律师,具有大型商业地产从业经验,专注各类合同纠纷、不动产纠纷、公司股权等民商事纠纷。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