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新闻
主页 / 新闻资讯 / 法治新闻 / 详情
第2069期【建诺每日法评】:车辆违规停放被坠物砸中的责任承担

日期: 2026/04/22


车辆违规停放被坠物砸中的责任承担

 

案情简介

20226月,刘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非停车区域。次日凌晨,业主周某家中客厅窗户玻璃自爆,玻璃碎片坠落砸中刘某车辆,造成维修费11万余元。刘某诉请周某、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费115748元、折旧费144000元及律师费10000元等损失。

裁判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作为房屋业主,对窗户玻璃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玻璃自爆导致刘某车辆受损,应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已尽到提示义务,且玻璃属业主专有,不具公共属性,故不承担责任;刘某违规停车虽有过错,但与损害发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减轻周某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刘某125748元(含维修费115748元、律师费10000元),驳回其他诉请。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本案核心的争议在于责任主体的认定及受害人过错是否影响责任分担。

第一,物件坠落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周某未能举证玻璃自爆系不可抗力或自身无过错,故须担责。

第二,物业公司责任的认定需结合其安全保障义务范围。阳台玻璃属业主专有部分,不具有公共属性,物业公司难以实时管控;且物业已发送玻璃贴膜提示,尽到了合理警示义务,故物业不构成“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无须担责。

第三,受害人违规停车不构成法律上的混合过错。《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但本案中,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玻璃坠落,而非车辆停放位置。违规停车与坠物事故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即便车辆停放在正规车位,同样可能被砸中。类比行人被高空坠物砸伤,不能因行人“此时在此地”就认定其有过错。因此,法院认定刘某无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高空坠物致损案件中,应严格区分“行为过错”与“因果关联”。违规停车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应混同于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认定,避免不当减轻实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5年度案例》(2023)03民终13165号民事判决书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