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3/27
无接触的交通事故,可否要求肇事者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3日,李某希驾驶小型轿车右转弯驶入辅道后逆向行驶,导致迎面驾驶二轮电动车的郭某华躲避不及而摔倒受伤。后郭某华被送医治疗,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逆向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郭某华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靠右行驶,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希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郭某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希及其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郭某华人民币18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郭某华160960元。法院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向郭某华赔偿医疗费等254496.72元;二、驳回郭某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均未提 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双方无接触的情形下,李某希是否应对郭某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责任。据此,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即为交通事故,并不以车辆与车辆、车辆与行人发生物理接触为必要条件。因此,本案中,李某希驾驶车辆逆向行驶,导致郭某华在躲避李某希车辆时倒地受伤,同时,郭某华驾驶二轮电动车未靠右侧行驶,也具有一定过错。结合交通部门责任认定及双方违章通行程度、过错大小,法院依 法认定李某希承担80%的过错责任、郭某华承担20%的过错责任。
以案说法: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无接触交通事故,若能证明损害和对方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应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8条、121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35条、第119条
案例参考:
一审:(2025)粤0118民初251号民事判决
点评人:刘浩森,实习律师,法学硕士,现专注于劳动人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与离婚纠纷等领域的诉讼与民事争议解决。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