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3/27
最高法明确:婚内赠第三者财产一律无效,可全额追回
案情简介
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入库编号:2025-18-2-102-001),原告冯某慧与第三人何某荣2009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荣因消费与被告李某相识并发展婚外情。2017年8月至2019年11月,何某荣通过银行卡、微信向李某累计转账37.94万元,其中包含1314元、520元等特殊含义金额;李某同期向何某荣转账并代付消费款合计14.77万元。冯某慧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何某荣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38.58万元及利息。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冯某慧、李某均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定李某返还冯某慧赠与款项扣减后余额的50%即11.59万元及利息。冯某慧不服申请检察监督,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李某返还冯某慧23.17万元及利息,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何某荣向李某的转款行为是否构成赠与及该行为的效力;二是李某应向冯某慧返还的财产金额及计算方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民法总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转款行为效力,现有证据足以认定何某荣与李某存在婚外情,案涉转款构成赠与,该赠与行为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总则》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返还金额,案涉37.94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不可分割的整体,何某荣的赠与行为超出家事代理范围,系无权处分。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重要处分,应双方平等协商一致,本案中该处分未获冯某慧追认,且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故不应按份额分割。结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取得财产应全部返还,扣减李某已向何某荣转款及代付的14.77万元后,李某应返还剩余23.17万元,其辩称的投资合作关系因无充分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
以案说法
本案是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适用的典型案例,清晰界定了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婚外第三者共同财产的行为效力及财产返还规则,为同类案件的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
其一,明确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婚内赠与行为的无效认定规则。公序良俗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序良俗包含夫妻相互忠实的法定义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擅自将财产赠与第三者,不仅违反《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更违背了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即便赠与行为形式上存在转账等交付行为,亦因内容违法而归于无效。司法实践中,判断该类赠与行为效力时,需结合双方关系、转款特征、金额大小等综合认定,只要能证明赠与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即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行为无效。
其二,厘清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后的返还范围与计算标准。夫妻共同财产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重大财产处分,必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单独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在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的案件中,若夫妻双方均未提出共同财产分割请求,法院不应将赠与财产按份额分割后仅支持一半的返还请求,而应判令第三者返还扣减合理款项后的全部赠与财产。本案中,法院扣减李某已实际支付的14.77万元后判令全额返还剩余款项,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充分保护了无过错方的合法财产权益,否定了第三者基于不正当关系获得财产的合法性。
其三,强化了公序良俗原则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司法保护作用。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不仅关乎夫妻双方利益,更影响社会家庭秩序和公序良俗。司法裁判通过否定婚内不正当赠与行为的效力,判令第三者返还财产,不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维护,更是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引导社会公众遵守婚姻道德,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同时,本案也为民事主体提供了行为指引:夫妻一方应恪守忠实义务,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者不得以不正当关系为对价获取他人财产,否则将因行为无效而返还所获财产,最终无法获得合法利益。
点评人:李世杰,毕业于五邑大学,现为衡森飚律师团队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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