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3/09
MCN与“素人”以签署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募“素人”从事直播活动的,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简介:
南京七某传媒公司(下称七某公司)是MCN(Multi- Channel Network,专为网络主播等提供策划、制作、营销、经纪等相关服务的公司)公司。崔某系高校应届毕业生,经七某公司运营人员介绍入职该公司。2024年6月1日,七某公司(甲方)与崔某(乙方)签订《某平台直播艺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直播、演艺、线下活动等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直播、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乙方按甲方安排进行工作,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自变更演艺或直播内容;合同期内收益双方共享,每月按照实际收入,乙方分成30%,甲方提供保底直播补贴6000元;甲方对乙方每天的直播小时数、有效直播天数、每月更新短视频数量及播放量等作出了要求,且约定乙方不达上述要求则甲方不支付任何直播补贴。
协议签订后,崔某使用其本人ID“心某熙”在平台开展直播活动,七某公司为崔某提供食宿。2024年6月至2024年11月期间,崔某达到协议约定的要求,但收益不理想,七某公司向崔某支付了6、7月的直播保底差额补贴。
2024年11月底,崔某提出解除协议。七某公司以崔某在双方合作期限内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严重违约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崔某退还保底差额、支付食宿费用、返还直播成本费用、支付违约金共计余20万元。崔某辩称七某公司与崔某之间的协议名为合作,但实际符合劳动关系特征,请求驳回七某公司的诉请。
法院审理:
本案经二审,未经前置劳动仲裁程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主要为如何认定崔某与七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下称《意见》)第七条规定,认定七某公司与崔某虽签订的是“合作协议”,但其真实的法律关系应为劳动关系。第一,崔某用来“合作”的直播平台账号仅为七某公司开展直播活动使用,且直播内容由七某公司确定,合作协议亦约定未经七某公司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演艺或直播内容,崔某无权对“合作”的对象、“合作”直播的内容等进行改变,双方地位上存在不平等;第二,崔某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均受到七某公司严格控制,直播时间和时长固定,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且受七某公司考核管理;第三,崔某无法决定或改变“合作”的价格,实际获得的收入相对固定,存在对七某公司的经济从属性。
因此,法院认定崔某与七某公司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为劳动关系。又因案件未经前置劳动仲裁程序,法院遂裁定驳回七某公司的起诉。
以案说法:
MCN公司(机构)以签订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聘劳动者从事直播服务,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者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实质审查,确认是否存在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若存在应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36号)第七条:“依法合理认定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与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劳动者工作的持续性、劳动者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认定。平台企业或者用工合作单位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案例参考:
一审:(2025)苏0117民初1276号民事裁定
二审:(2025)苏01民终10396号民事裁定
点评人:刘浩森,实习律师,法学硕士,现专注于劳动人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与离婚纠纷等领域的诉讼与民事争议解决。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