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2/09
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情简介】
常某(女)与周某(男)原系夫妻,后协议离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因赌球向他人借款,后无力还款。周某在未与常某协商的情况下,伪造常某的签名及印章,购买其与常某共同分配的某公有房屋产权,并将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随后以该房屋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大额贷款,用于归还赌债。此后,周某又向徐某(曾与周某共同参与赌球)借款,用以归还银行贷款。因周某无力向徐某偿还借款,徐某提起诉讼,要求常某与周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因赌球借款无力偿还而进行举债,相关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周某因赌球负债未清偿、伪造常某签名及印章购房并将房屋抵押贷款等事实,有合理理由认定案涉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上海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日益普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遵循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等原则。合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助于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本案中,丈夫为偿还个人赌债及银行贷款而借款,且相关举债行为未征得妻子同意,款项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审慎界定,强调债务须与家庭共同利益相关,避免一方不当举债损害配偶合法权益。
点评人:麻嘉欣,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为杜福香律师团队成员。
粤公网安备4407030244074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