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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96期【建诺每日法评】:普通中小企业之间的纠纷中“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认定

日期: 2026/02/09


普通中小企业之间的纠纷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钢材供应商吴某平、夏某华(出卖人)与施工方刘某浪、邹某风(买受人)签订《钢材购销合同》。后因欠付货款,双方签订《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若出卖人未能从项目开发商处直接收取货款,则买受人应在与开发商结算收到工程款后,优先支付钢材款。后因开发商未与买受人结算,买受人亦未支付货款,出卖人遂提起诉讼索要欠款。一审、二审法院均以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驳回出卖人诉请,出卖人申请再审

裁判结果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协议》第四条关于背靠背付款的约定,并非免除买受人付款义务的附条件条款,而应视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据此,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故再审改判支持出卖人关于支付货款本金及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1区分法律适用:最高院法释〔202411号批复专门规范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背靠背条款,不直接适用于普通中小企业间的纠纷。

2定性关键转变:背靠背条款不导致付款义务的消灭或生效条件成就,其核心是将付款时间与不确定的第三方付款绑定,性质上应认定为对履行期限约定不明。

3明确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511条,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这打破了债务人以第三方未付款为由的长期抗辩。

实务与建议1对债权人:遇到背靠背付款纠纷时,可主动起诉,主张付款期限不明,无需消极等待第三方付款结果。

2对债务人:若需约定此类条款,务必设置最终的付款截止日期,或约定合理的催告结算义务,避免被认定为期限不明而导致违约。

本案再审判决具有重要实务价值。它将背靠背条款从可能被误读的附条件拉回至履行期限范畴,实质上强化了债权人请求权的确定性与可行使性,防止债务被无限期拖延。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编号2024-08-2-084-013


点评人:袁淑玲,法学专业,执业律师。专注于解决劳动争议和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