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6/01/27
扣篮受伤,篮球场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28日下午,汤某与吴某以及其他七个同学一起前往某篮球场馆打球,该场馆经营者是某体育公司,篮球馆收费40元/人/次,不限时游玩。汤某与同学在篮球半场旁的小篮球架场地斗牛(进攻者对阵防守方,一般约定进数球胜利,进攻失败则交换球权),汤某在一进攻回合中在小篮球架上扣篮,扣篮后,小篮球架倒塌,砸伤汤某,致汤某眼部受损,鉴定为10级伤残。后汤某就小篮球架倒塌造成的损害将某体育公司诉至法院。某体育公司辩称,一方面,汤某造成的损害是由于自身拉拽篮筐的行为所致,与某体育公司无关;另一方面,倒塌的小篮球架是闲置不用的,汤某违规使用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体育公司作为场馆经营者应对付费进入场馆的人员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虽然不能排除汤某存在扣篮(拉吊篮筐)或碰撞篮筐的行为,但扣篮是一种投篮技术,是一种极具表演性的得分方式,具有护球好、持球点高和不易封盖等优点,其不仅不是篮球运动中禁止的行为,反而是篮球魅力所在。本案无证据证明汤某的行为是故意破坏财物或自伤行为。若某体育公司认为场馆内部分篮筐不能扣篮或碰撞,应至少应采取书面告知、口头警示、张贴通知等方式告知运动参与者,或者对该设施进行更高强度的加固处理,而不是寄托在运动参与者的经验判断。
因此,汤某对其所受伤没有明显过错,从鼓励群众参与竞技运动及加强公共场所管理角度出发,对汤某的合理损失,人民法院判决某体育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以案说法:
体育场地、场馆的经营者应对经营的场地、场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一些比较激烈的运动中(如篮球比赛),一些有危险性但在合理范畴内的运动行为(如篮球比赛中的扣篮行为、防守封盖行为等)所造成的伤害,在没有证据证明运动员系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不能单纯地将受伤原因归于运动员的行为。若场馆经营者未尽到如书面提示消费者场馆内禁止扣篮、场馆入口处张贴禁止扣篮的标志等说明、提示义务的,应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运动员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若尽安全保障义务后,运动员仍作出禁止的危险动作而受伤的,场馆经营者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点评人:刘浩森,江门礼乐人,沈阳工业大学法学硕士,拥有大型建工央企法务经历、国内头部律所实习经历,现专注于劳动人事、离婚纠纷、建设工程、股权纠纷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合同起草审查、法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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