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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41期【建诺每日法评】: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赔”

日期: 2025/12/08


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赔”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且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形,会产生工伤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竞合的问题,员工能否主张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赔”?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些地方可能遵循“总额补差”原则,即若误工费已足额补偿劳动者实际收入损失,用人单位可能无需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若误工费不足,则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大多数法院支持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双赔”,以充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为主张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基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两种独立的请求权,误工费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范畴,因第三人侵权行为产生,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伤保险赔偿范畴,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产生。因此,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互不替代,劳动者可兼得。


点评人:张少青,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建诺律师当当分队的实习律师,曾获北京市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二等奖和三等奖,北京市优秀毕业生,全国高校商业精英挑战赛国际贸易竞赛“涉外商事法律服务”赛道一等奖,法律功底扎实,对民商事法律纠纷、刑事法律深有研究。